周口师范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

发布人: 王振修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07-19    浏览次数: 324


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的消防安全工作,认真落实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,加强对消防设施、器材的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二条 各单位管辖范围内消防设施、器材必须按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,建立档案,实行定点、定位,专人负责管理。

 

第三条 凡单位自行配置的消防器材,由本单位登记建档,并报保卫处备案,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

 

第四条 对本单位自行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,各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、系统的检查、养护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解决不了的向保卫处报告,由保卫处采取有效措施,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。

 

第五条 室内、室外消火栓、加压泵、消防管道、自动报警和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,发现故障由管理使用单位向学院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解决。

 

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,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拆迁、埋压、圈占、封堵或改变消火栓用途。

 

第七条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,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,灭火器箱内不得放杂物、垃圾,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在挂钩、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,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.5m,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小0.15m。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强的地方,如必须设置时,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。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。

 

第八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,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匹配;每一个灭火器存放点一般存放25具为宜。

 

第九条  配置在A类(固体火灾)场所的灭火器,根据危险等级,其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为:严重危险级15m、中危险级20m、轻度危险级25m

配置在B类(液体火灾)、C类(气体火灾)场所的灭火器,根据危险等级,其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为:严重危险级9m、中危险级12m、轻危险级15m

 

第十条 凡属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,保卫处应不定期进行抽查,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维修、换药。

 

第十一条 财务自负盈亏单位、经营承包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场所应按规定自行配置足够的灭火器,灭火器的维修和换药由本单位按要求自行安排。

 

第十二条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消防设施、器材损坏、丢失的,由管理人员或管理单位负责赔偿,同时学院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、纪律处分。

 

第十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和责任,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都有权批评、制止和举报。

 

第十四条 凡工作责任心强,有突出表现者,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 
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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