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口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的意见

发布人: 张鲲    发布时间: 2021-08-17    浏览次数: 95



 

 

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,营造安全、稳定、有序的校园氛围,为师生提供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,经研究,根据学校实际,特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规范学生社团活动

(一)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,校规校纪,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。

(二)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:活动健康向上,不违背宪法、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,有益于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拓展提升,有益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;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;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纯商业宣传推销活动;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、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;活动开展确保安全。

(三)室外活动地点:新老杏坛广场、一二食堂门前小广场、综合实验楼小广场、东操场、西操场、轮滑场、物理实验楼一楼大厅、至善会堂、音乐厅、图书馆门前广场、揽月湖中心广场。

(四)活动时间:周一至周五课外活动时间,周二下午,周六、周日及节假日全天。

(五)社团举办活动,须经指导老师同意、业务指导单位批准,提前一周提交活动申请材料(包括活动的主题、内容形式、时间地点、组织者参与者、经费预算表、活动计划书等),经校团委备案后方可举办。

(六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须提前两周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批,报党委学工部、校团委、保卫处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:

1.参与活动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活动;

2.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;

3.与校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联合开展的一切活动;

4.组织会员到校外开展的团体活动;

5.其他有关学校秩序、声誉的重大活动。

(七)所有社团活动的宣传内容,须经指导老师同意,校团委备案后,方可实施。

(八)社团活动具体负责人,在活动前需制定安全防范预案,活动中如出现意外突发问题应及时与校团委、保卫处联系。

(九)社团活动开展,需注意场地整洁卫生。社团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在活动结束后,及时组织人员打扫卫生,清除场景杂物,恢复原貌,保持场地洁净。

(十)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进入场内。

(十一)爱护公共场所的公物和设施,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,不得随意喷涂与刻划。

二、规范校内交通管理

()机动车管理

1.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实行智能自动识别管理,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。临时因公外来车辆,实行预约登记和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两种方式。

2.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,无牌、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进入校园。校外摩托车原则上不得进出学校(公安、城管、电力等特种车辆除外),确因公务进校办事的,必须服从保安人员指挥,将摩托车停放在学校大门旁指定的停车场。

3.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、标线安全驾驶,禁止鸣笛;机动车限速20公里/小时,超过限速标准30%(含)以上,车辆测速系统将自动抓拍。

4.车辆通过人行横道、路口时应谨慎驾驶、减速慢行、礼让行人。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、无证驾车、酒后驾车、飙车、试刹车等。

(二)非机动车管理

1.进出校门非机动车须下车推行,服从门卫值班员的指挥。

2.校园内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,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;不准扶身并骑、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。

3.电动车进入校园后,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/小时。

(三)车辆停放

1.车辆应按车位指示方向(没有指示方向的车头朝外)停放在停车位、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。工作日期间除公务车辆外,其他车辆严禁停放在行政楼门前。

2.电动车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和室内停放或者充电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“飞线”为电动车充电

3.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,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,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。

4.车辆不得长期停放在同一位置无人维护使用,学校每年定期对僵尸车辆进行清理。

(四)交通事故处置

1.驾驶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应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。

2.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,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,维护现场秩序,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取证,指导当事人按照程序处理,维护合法权益。

3.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,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,不得阻碍交通。

4.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造成道路、供电、供水、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,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。造成人员伤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。

(五)违章处理

1.违规停放的车辆,保卫部门将对有关车辆进行张贴《校园车辆违规停放告知单》、锁车、拖走、暂扣等处理。

2.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,违停一次的,下达《校园违章停车告知单》给予警告;违停两次的,在校园网进行通报批评;违停三次的,永久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授权。非机动车辆违规停放三次(含)以上的,在校园网进行通报批评。

3.对超速行驶的违章车辆实行禁入处罚。超速一次的,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周;超速两次的,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个月;超速三次的,永久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授权;一次超过限速标准100%(含)以上的,永久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授权。

4.校内单位和个人车辆超速、违停的,还将依据《周口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(六)其它

1.非机动车辆被锁车、拖走、暂扣的,车主写出说明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,到保卫处办理领车手续。

2.教职工本人或家属(仅限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的机动车辆被取消通行授权期满后,车主写出说明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,到保卫处办理解除限制手续。

3.非教职工机动车辆被取消通行授权期满后,车主写出说明并经相关业务(用工)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,到保卫处办理解除限制手续。再次因违章被取消通行授权的,不再办理解除限制手续。

三、规范校内秩序

(一)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

1.凡在校内举办的超出院部范围或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文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
2.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,并提前3天通知保卫处。

3.主办单位应配合保卫处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,维持现场秩序,确保安全。

4.主办单位应严格根据活动场所容量发放票证,严禁超量发放。

5.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保持安全门畅通,并设有明显标志。

6.场内严禁吸烟。活动结束后,主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清理,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。

7.如发生突发事件,主办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疏导工作。

 8.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,发生意外事故的,追究主办人的责任。

(二)营业摊点安全管理

1.校内所有营业摊点必须经学校批准,领取营业执照,到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营业。

2.营业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,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经营。

3.营业摊点的举办者、房屋的出租单位对营业摊点负有管理责任。

4.营业摊点必须接受保卫处的治安管理。

5.营业摊点不得出售、出租以下商品:

1)白酒;(2)黄色淫秽物品;(3)腐败、变质、过期的食品;(4)假冒伪劣商品;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物品。

6.校内禁止设立营业性舞厅、卡拉OK厅、台球厅、录像厅、网吧。

7.经营摊点应做好安全防范和防火工作。

违反本规定,经劝告、制止仍不停止前款规定的师生员工,学校将视其情节,给予纪 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触犯法律者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违反本规定,经劝告、制止仍不停止经商活动的校外人员,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(三)校外商家赞助学生活动管理

校外商家赞助学生活动进校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

1.国家批准的合法经营单位。

2.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,并经学校批准。

3.时间:周五晚1800—2200,周六、周日及法定假日800—2200

4.展示营业地点:一号餐厅南小广场、二号餐厅北小广场。

5.展示、营业摊点不得出售食品、饮料、化妆品、烟草以及不易检测的对师生身心有危害的商品。

6.校外商家进校园赞助金额不得少于现金10000元(或等价实物),现金和实物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。

7.赞助商家宣传条幅只能在活动期间悬挂,活动结束后,赞助受益单位必须及时移除。

(四)其他

1.启示、广告、海报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,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、悬挂宣传条幅等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,活动结束后,承办单位要及时清除。

2.校园内禁止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等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
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 

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】  【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】